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渝府发(2007)136号)文件精神,加强我县廉租住房保障的规范管理,保障我县低收入家庭基本住房需求,确保廉租住房保障申办过程的公平、公开、公正,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申请对象
按照廉租住房保障政策规定,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为我县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对象。
(一)申请人及家庭成员为忠州镇城镇户口且在县城实际共同居住;
(二)家庭人均现住房使用面积为10平方米(含)以下;
(三)申请人2008年为城市低保家庭或急需救助的特殊困难家庭;到2010年底前,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四)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第二条 申报地点和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由申请家庭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的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申请资料:
(一)廉租住房保障申请表(重庆市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状况调查表);
(二)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薄及其复印件(核对原件后提供复印件);
(三)重庆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核对原件后提供复印件);
(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居委会和镇政府出具的现住房情况证明;
(五)其他证明材料(无低保证的提供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居住地所在居委会和镇政府出具收入证明)。
第三条 初审、公示
申请人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申请后,居委会应及时对申请家庭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在申请人居住地范围内进行为期15天公示,对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提出核实意见后报送忠州镇人民政府审核;忠州镇人民政府接到居委会核实意见和申请资料后应在7个工作日提出初审意见,并将所有材料一并报送县廉租住房保障办公室(设在县房地产管理所)。
